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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的有何区别
询问笔录主要是针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对当事人进行的,而调查笔录多数是对于一些国家机关机构的一种调查取证的笔录。调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记载调查情况的文字记录。而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依法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包括其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时,依法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法律分析
调查笔录是律师在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过程中,为了解案件情况而向知情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文字材料。调查笔录是律师据以认定案件事实从而确定案件性质的主要依据之一,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言或书证援引。如果所谈内容意义重大,律师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被调查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怎么样写好调查笔录
一、内容要完整笔录的内容,笔者将其划分为辅助性内容和主体性内容两部分。内容的辅助部分是指有关取证的时间、地点,证人、调查人各自的身份、相互关系以及取证中的背景性情况。1、取证的时间和地点:时间要搞准并用公历记录,要有开始时刻,若中途休息则应注明中继时间。地点就是调查取证所在的场所。2、证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要书写正确,要写法定姓名,有的人签名,因文化素质的关系可能与其身份证上的不同,遇到这种情况就要作出说明,其余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政治派别、家庭情况、工作单位、居住地等也都应该问清楚。3、调查人包括笔录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等都要记录在案。4、调查情境是指通过笔录反映出的整个取证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气氛、情景。它直接关系到取证能否成功,取证是否有效。正常的情境应该是这样的:通过调查人的问话、谈话和思想政治工作直至批评教育等语言,应表现出一种语境:既有平和自然的谈话记气,又能体现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威;既有严肃批评教育的语气,又有政策攻心感召对方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我们调查人员公正、诚恳认真又可亲的工作态度的记录。切忌体现调查人有逼供、诱供、谩骂甚至侮辱证人的那种情境。内容的主体部分:是指证人通过言词提供出的能起证明作用的当时的案件真实情况。客观现实中,当时的案件真实情况包罗万象,但证人作证时,概括起来大致是通过判断和陈述来证明的。判断证明就是证人对与案情有关的事物的属性、特征、存在与否等作出“是与否“的判断,侧重于反映事物的形状、属性和特征。例如问某证人在某日晚上是否看见了某局长家来了生人,手里提着东西。陈述性证明:是指证人对整个案情或案件小的某个情节的发生发展及其过程所作的陈述。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何事、何因和后果。侧重于反映每个判断与当时的案情客观相符:全面陈述且每个陈述都应与当时的案情相符;把握好笔录内容的这些内在规律,就较易获得较为全面和真实的证据。二、技巧要多样作为笔录入员应该苦练内功。一方面要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书写速度。另一方面还应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这些基础,作起笔录来就能得心应手。根据多年的实践,笔者感到调查笔录有以下方法和技巧。1、笔录的方式方法大致有三种。录音式笔录法:即证人怎么说就怎么记,照葫芦画个样。这是比较理想的记录方法,但这种方法以证人的文化素质较高、语言精练、思维清晰、逻辑性强、记忆好、语速缓为前提,现实中这种现象并不多见。意记式笔录法:是根据证人的言词通过笔录者的语言加工整理所做出的笔录,但一定要符合证人的本意。这种记录适用于那些词不达意、语无论次、条理不清、思维杂乱的证人或有浓厚方言,不用意记无法表达清楚的情况。索描式笔录法:有时有的证人激动异常,不知所云,或是故意编造谎言,或是语速极快,连珠炮似的谈吐,令你无法笔录。遇到这种情况也有办法:备用一张草稿纸,先认真听,边听边将其谈话的内容、主要情节、关键部节,简单明了的词汇先记下,待其说完,核准其内容的真实性或待对方的情绪调整好后再作充实完善补记到正式笔录上来。2.抓住实质,取有效之证。一个言词证据,对于案件定性来说用得上的也就那么几句关键性的词句,如果说关系到案件定性的关键性词句没有记或记不清、记不准,这个证据等于白取。不同的案件错误性质,各有其关键性的定性词句和实质性的内容,取证时方法正确,就能取到有效证据。例如嫖娼性质的错误,主要是把握当事人两性间的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交割,以及在此前提下的性关系。有的话记录得不准确就定不了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就差一层纸没有捅破”。例如作风案中女方当事人谈到可以定性的关键时刻,由于女性的心理原因,只说到什么什么后“就与他上了床”。其实这“上了床”就是指发生性关系,这是关键性的词句。可是,如果按原活记录是不能定性的。尽管调查人和证人都心领神会,事实也是如此。这时就要抓住实质,用括号说明:指发生性关系。这样所取的证才是有效证据和有用证据。有时说到关键处,对方干脆就不讲了,此时调查人应该替其说出来,然后再问对方,只要求对方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就行了。三、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一是在记录中注意收集原始的书证和物怔。有时证人谈话中提及到书证和物证,这时要注意收集提取。二是注意计量、时间和方位。时间和计量尽量记得准确和标准,强调背景时间,如节假日、当事人和当地重大事件发生时间,有利搞准和回忆。方位要注意根据当地的习惯把握好参照系。三是注意当地的方言、称谓的习惯和差别,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要正确使用。方言要与汉语衔接好,有的方言用汉语找不到词句,可用汉语拼音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怎样做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根据被调查人的口述所做的记录。 2、 开头要写明与调查相关的情况。如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记录人姓名,被调查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如调查的内容较简单,这些相关情况也可以不写。3、正文要将被调查人提供的主要情况准确地记录下来。记录可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也可只记录调查人提供的主要情况。如记录不太清楚,可当场进行整理,整理后的记录必须无误。4、应将笔录当场交被调查人审阅(如被调查人因文化低等原因不能审阅,应将当场笔录读给他听),允许本人修改和更正。本人同意后,应在调查笔录上签上“上述笔录经我审阅,无误”或“上述笔录已读给我听,无误”,并签名盖章(或留指印),然后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在调查笔录上注明被调查人的 职务、政治情况等,并加盖公章。最后由调查人、记录人分别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并写明调查日期。 二、做调查笔录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调查笔录不要有闻必录,应紧紧扣住与调查的主要问 题和有关的内容来写,做到简明扼要。 2、 调查笔录一定要准确地反映被调查人提供的倩况,绝 对不能弄虚作假,不能掺入调查人的主观看法和意见,更不允许搞逼、供、信,硬要对方接受。 3、 调查笔录的措辞一定要明确、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两可,不能用“大概”、“可能”、 “据分析”之类的词语。
法院调查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法律分析:法院制作的询问笔录属于证据,但不属于任何一方提供的证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的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什么是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 指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过程中,为收集和核实各种证据,依照一定程序,对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等进行调查时所作的记录。调查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应写明标题、调查人、被调查人、时间、地点,有的还写明案由(事由)和在场人。正文应写明被调查人陈述的内容。一般采取问答式书写。被调查人陈述的内容应由被调查人当面核实、纠正,同时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末页说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样”等字样,并签名或盖章。调查人须签名或盖章,说明总页数、写明日期。
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有什么区别?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 录主要记录证人、 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2、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3、适用范 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扩展资料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
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询问笔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调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