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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分公司回访制度规定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2-10-08 09:10:16 442 0

寿险公司客户回访管理规定(9页).do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客户回访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寿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市场行为,防范和化解寿险产品经营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建立保险业诚信社会形象,保障寿险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各寿险分支机构寿险产品(以个人代理和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新型寿险产品)和健康险产品客户回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合法开展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下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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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回访的范围、对象、方法和内容

第三条 回访项目范围:各寿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新合同业务回访制度,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离任业务员客户回访制度。政策、保全项目回访、续展和暂停回访、客户满意度。回访、理赔回访等风险防范和服务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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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回访对象:购买过各人寿保险公司销售的人寿保险产品(以新产品为主)的被保险人。客户(仅限投保人)与销售人员为同一人的自保部分应进行回访。

第五条回访方式:电话回访、上门回访、信函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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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话回访:公司负责回访的人员通过专线电话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录音);

(2)上门回访:对未能完成电话回访的客户,公司派专人(非业务员本人,但可由业务员陪同)进行上门回访回访电话回访客户方法,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登录;

(3)回访:对电话联系不上,无法上门回访的客户,公司应进行回访。并记录客户反馈信息。

对于以上三种回访方式,各公司应以电话回访为主,其他两种方式为辅,并严格控制其他两种方式回访次数占总回访次数的比例,上门回访和信函回访的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回访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六条 客户回访期间,新合同业务电话回访内容参照《XX省人寿保险产品客户电话回访标准》进行回访,其他新合同业务回访内容参照《XX省人寿保险产品客户电话回访标准》进行。回访方式也应以此标准为准。《XX省人寿保险产品客户电话回访规范》的内容是对公司回访技巧的补充,制定了详细的回访技巧,并在执行前以书面形式向我会报告。

第三章回访的要求、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回访工作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客户回访工作,特别是新寿险产品的客户回访工作,充分认识回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回访工作。为客户参观工作。考试制度。对新签合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回访内容进行回访,做到100%回访电话回访客户方法,尽量在犹豫期内回访成功。提款和退还金额))不得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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