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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旅游7月14日电 近年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引发的强迫游客购物、欺骗游客消费频频曝出,严重损害广大游客权益,影响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不合理低价游”更是披着“超值”“天上掉馅饼”等美好“外衣”,实际却暗藏着损害游客利益的“陷阱”。在此,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要守法经营;广大旅游消费者,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选择不合理的低价旅游产品,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案 例 一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旅游者举报某公司擅自通过微信形式招徕游客。执法人员经查实,发现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公司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游客。5月10日,某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予以立案。
「处理结果」
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某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和实施标准》,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案 例 二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7月7日对某农旅文化有限公司分公司未经许可组织游客体验旅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通过交纳一定费用入股返利的方式发展股东、会员,吸纳集资,并且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于4月23日、5月1日、6月7日、6月15日、6月25日组织游客至景点开展体验旅游。
「处理结果」
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将该公司集资问题移市金融办处置,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对公司罚款18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 律 评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公司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
此类典型案件,目的是告诫旅游市场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前提是要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我们始终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坚决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法 条 链 接
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罚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案 例 一
「基本案情」
游客周某投诉,湖北某旅行社以奖励“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组织周某一行5人“零团费”港澳六日游,行程中,导游存在诱导购物行为,所购商品明显质价不符,周某一行5人共计消费9万余元。经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湖北某旅行社以奖励“某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共组织197名中老年人赴港澳旅游,其中,55岁以下的中老年人团费0元/人,55岁以上的老年人团费380元/人,未向地接社支付团款费用,地接社需通过游客购物获取成本和收益。
「处理结果」
经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9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健身舞比赛”“广场舞大赛”“红歌大赛”等名义赠送组织的低价游,此类产品一定是通过购物或自费旅游项目获益。
案 例 二
「基本案情」
游客谢某投诉,在昆明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西双版纳七日游,团费0元,但需要先行交纳押金1000元。行程中,导游强迫游客在安排的购物店购物,因谢某拒绝购物,导游对其进行恐吓和言语辱骂,并告知不购物就不退押金。
「处理结果」
经当地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旅行社向谢某致歉,并退还谢某押金1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收取押金的“零团费”旅游团都有“坑”,如果游客在行程中不按照导游的要求参加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组团社就不会退还押金,俗称“赌团”。
法 律 评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大家参团旅行前,应仔细核查旅行社的资质,与优质旅行社签订正规合同,同时保管好购物凭证,行程结束30日内与旅行社交涉,办理退款事宜。外地旅游遭遇强制购物时,勿与导游唇枪舌剑,直接拨打12301国家旅游服务热线或向当地旅游和文化局投诉。若能提供违规导游的姓名和导游证编号、导游IC卡号、电子导游证号(三者之一)或视频、录音等证据,那就更好啦!
法 律 评 析
违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罚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②《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中国普法 伍策 一丁)
【责任编辑:古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