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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8月8日电 据国家文物局网站消息,国家文物局日前印发通知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3年将启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通知明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合理测算普查经费需求,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通知提到,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量、分布、交通条件、机构队伍等实际情况,研究普查工作组织形式。调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研究普查队伍组建方式。接受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的地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
通知强调,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参照建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名录与实有名录的工作方法,组织全面归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件(公布日期截至2023年7月31日),建立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名录。组织梳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升级、合并、信息变化等情况(信息变化情况截至2023年7月31日),建立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有名录。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将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与历史建筑名录、行业类文化遗产名录作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线索,纳入普查实地调查范围。督促各地在普查准备阶段对列入线索的普查对象建立预先保护机制,完成文物认定程序前不得迁移、拆除。普查准备阶段,各地不办理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等事项。(郭旭)
【责任编辑: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