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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参与了一起酒驾案件的办案。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对酒驾的客观证据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回顾。在办案过程中,在刘主任的提醒下,写下这篇文章,与大家分享如何审查酒驾的客观证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学习技能的最佳途径。现将本案审查酒驾客观证据的具体实践过程记录下来证据审查方法,期待与大家交流。至于如何审查酒驾客观证据的成熟理论,包括李明杰先生在内的许多资深律师都有完整的体系。
一、初审方法的形成
在参与办案前,笔者学习了李明杰先生的《醉驾案件辩护思路与方法》,主要提到:关于血样(检测材料的来源和获取),关于血样(试验材料的流通、保管、检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意见。可能是作者的理解力不高,总觉得听老师的经验介绍太单薄了,于是开始了网络搜索之旅。也许,您会问如何检索有关处理酒后驾驶案件的文章。笔者主要靠平时的自觉积累。每天看朋友圈,关注相关公众号,自觉积累。在作者的印象笔记中,有一些这方面的文章。作者的做法是先看基本观点和大体结构。在参与具体案件办理时,有针对性地检查研究。
(一)检索方法
首先,笔者搜索了江西省检察院公诉人王恰《酒后驾驶鉴定检验材料“身份、无污染”和“检测方法”的审查》一文。文章的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详细的链接和各个突破性的回顾。包括提取环节的审核、入库环节的审核、送检环节的审核。二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实质性研究性审查。对于酒驾的认定,主要从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中是否对检验材料进行实物检验、检验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检验过程、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审核。真实的、当前的和有效的。适用性和准确性等将进行审查。至于检验鉴定的依据、方法是否有效、申请是否准确,应严格按照鉴定检验相关规定,特别是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实质性研究和审查。三、余数。此外,还应按照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对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存在回避等多种情况进行审核。这篇文章信息量很大,对笔者回顾酒驾的客观证据有很大帮助。可能是因为作者的理解力太低,这篇文章写的比较详细,所以感觉对我自己的办案方式有很深的影响。
其次,作者检索到了被各大刑事辩护平台在未注明作者的情况下转载的《酒后驾车案件处理攻略》一文。它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酒驾案件的综合证据标准(被告人供述除外)。确认饮酒酒精度、饮酒量、饮酒时间(饮酒现场调查记录、物证提取、证人证言)、确认酒后行车路线(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确认是否醉酒(酒精含量检测、证人证言)、其他量刑情节(犯罪材料、过往经历、驾照、驾照、吸毒尿检、车检是否合格)。二是调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三是审查案件处理和起诉适用法律。它提到了在锻炼时检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强调)。
再次,笔者检索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与法学院于凌云教授、史立东教授合着的《醉驾案件处理难点及解决办法》。已确定。
(二)检索考试标准
1、审核标准内容
主要包括四个文件:一是《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方法》(GA/T842-2009);二是《血尿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和乙醇、甲醇和正丙醇的定量分析”(GA/T105-1995);三是“生物样品中的血液、尿液”顶空气相色谱测试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正丁醇方法(GA/T1073-2103);四是《血液中乙醇的测定》空气色谱检验方法(SF/ZJD) . 对于以上四个方面,必须检索相关内容,才能提出相应的抗辩意见。
2、标准如何应用
关于上述四份文件的适用,笔者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驶”的认定遵循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和呼吸酒精含量阈值及检验》(-2010)),在前言中提到“本标准第4章, 5.2、5.3为必填”,其余为推荐。根据5.3.2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方法是基于GA/T105或GA/T842。” GA/T105标准自2013年5月6日起废止,因此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应采用GA/T842标准。因此,上述四个文件中,第一标准也是必须适用的,同时在《疑点归于被告》一文中,笔者发现刑事判决书必须适用第一标准(2014)邵生行初字第442号,所以这一观点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验证,笔者更加相信该观点是正确的。
经过上述检索,笔者发现,酒驾客观证据的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查验材料的获取、流通、查验过程是否合法、客观、真实;鉴定人的资格、鉴定标准、鉴定过程、鉴定方法乃至鉴定机构使用的工具是否合法、客观、真实。针对以上两个方面,既要进行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
二、理论付诸实践的过程
笔者带着以上的思考开始了具体案例的回顾。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一样,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酒驾案例,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一)鉴定意见的问题
1、资格问题
本案涉及的鉴定意见有两种:一种是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酒精检测报告;两份检查报告均发现每 100 毫升酒精含量超过 80 毫克。
但是,由于第二次鉴定意见是在嫌疑人提出要求后重新鉴定的,所以笔者首先关注的是第二次检查报告。第二次检验报告由社会鉴定机构出具,对其机构资格和鉴定人资格的审核适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资格审查规定见《申请登记第三章》、《审查登记》第四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变更、延续和撤销》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执业注册对资格考试作了规定。
本鉴定机构的法医毒物鉴定(酒精检测)业务是机构成立后新增的。因此,必须符合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笔者对这份检查报告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该机构没有新增业务范围的证据。虽然说辩方的责任是提出合理怀疑,但为了增加说服力,笔者在查阅评估机构官网后发现,业务范围的变更很可能与相关规定不符。其实社会上基本上都有鉴定机构的官网,通过这些官网可以找到一些线索。这种社会认同机构的主要问题是:
首先,该业务对法医专家的要求不超过三名。鉴定机构在网站上展示的所有鉴定人中,只有两位具有酒精检测资格。
其次,在鉴定机构所在省司法局网站上发布的消息中,增加业务范围的时间与增加业务范围的时间在鉴定机构的资格中有所不同。估价机构,所以可能是假的。
再次,省司法局网站上只查到了检验报告中列出的鉴定人之一证据审查方法,另一个没有资格证书。将该意见以律师意见书形式提交办案机关后,办案机关退回调查。
接下来,笔者以同样的方式查看了第一份检验报告。由于鉴定机构是公安机关设立的刑事科技机构,适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鉴定人”。资格审查意见。
2、识别标准题
这个很简单,主要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适用。
3、识别方法问题
对此,经律师出具检测报告未采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意见后,鉴定机构回复称,所采用的鉴定标准中的鉴定方法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鉴定方法一致,所以这是合理的。再次查阅资料,作者发现两个标准的鉴别方法不同,主要体现在鉴别原理不同,使用的方法不同。
(二)血样采集、流通、检验流程回顾
这在李明杰先生和王恰检察官的文章中有所提及。其审查的一个主要原则是,血液样本的每一个“进步”都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它没有被污染。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污染是合理的。在此基础上,找出卷宗材料中的矛盾点,完成有效审查。
三、理论从实践升华的过程
在协助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笔者对酒驾案件客观证据的审查有了以上肤浅的认识,比较笼统、笼统。同时,我期待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次完善审核流程。因为,作者始终相信细节就是力量。
最后,导演对本案法律文件的严格要求让笔者受益匪浅。在她的严格要求下,提交人花了一整天的时间,把这位律师的意见中的每一个字、每一句都仔细检查一遍。句子清楚吗?段落是否合乎逻辑?提出观点后,有没有理由?这个理由有相关法律、事实和证据支持吗?调查员怎么能一眼就看出自己想要什么?我需要先提炼我的想法吗?大标题怎么写,小标题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