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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识别的有效应用是证据辩护的一个重要方面。然后,围绕证据抗辩的目的,对单件证据进行拆解,回顾鉴证过程,分析证据材料能否转化为证据,要重点验证证据来源、证据链证据的保管和证据的身份。
01
注重审查备案的规范性
物证、书证等物证极易被污染、变造、包装、销毁,因此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从发现、收集、提取证据到提交法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完整的证据保管链主要通过侦查人员的笔录来证明。因此,相关的书面证据将直接影响证据的来源、收集和储存。查询、检查、搜查、扣押、封装、提取、送检、查明不作记录或作记录不规范证据审查方法,任何环节有瑕疵或问题,将导致物证来源不明确或鉴定存在问题证据的身份。也会影响该证据作为测试材料的不可靠性,从而导致评价意见不真实。一方面,我们需要检查相关记录是否同时产生;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检查相关记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例如,如果搜查、扣押、提取等记录不规范或不制作,物证来源必然不明确,在后续存储过程中无法确定证据的身份,以及物证的相关性等。证据将丢失。卓秋坦贩毒案就是如此。缉获记录不是在搜索当天同时产生的,而是在一天的间隔后补充的。对此,调查人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此外,记录搜查、扣押的证人是参与侦查抓捕工作的民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证人的规定。最终,法院认定“本案物证(毒品)没有合法、真实的相关提取、扣押记录和清单,不能证明物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应当排除;无法取得与物证有关的药品检验报告,因相关药品证明本案相关性,予以排除。” 记录搜查、扣押的证人是参与侦查抓捕工作的民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证人的规定。最终,法院认定“本案物证(毒品)没有合法、真实的相关提取、扣押记录和清单,不能证明物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应当排除;无法取得与物证有关的药品检验报告,因相关药品证明本案相关性,予以排除。” 记录搜查、扣押的证人是参与侦查抓捕工作的民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证人的规定。最终,法院认定“本案物证(毒品)没有合法、真实的相关提取、扣押记录和清单,不能证明物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应当排除;无法取得与物证有关的药品检验报告,因相关药品证明本案相关性,予以排除。” 本案物证(毒品)没有合法、真实的相关提取、扣押记录和清单,不能证明物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无法取得与物证有关的药品检验报告,因相关药品证明本案相关性,予以排除。” 本案物证(毒品)没有合法、真实的相关提取、扣押记录和清单,不能证明物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无法取得与物证有关的药品检验报告,因相关药品证明本案相关性,予以排除。”
02
关注取证活动的规范性
除了审查办案人员制作的笔录外,还要注意分析办案人员的取证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这也是证据审查的关键。从办案人员组织的鉴定活动来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明确规定“鉴定过程中,鉴定对象应当与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对象混杂在一起,不得有任何暗示。交给鉴定人。” 可见,识别活动的规范要求是:一是混合识别;第二,识别对象的箔片应具有相似的特征;第三,调查人员不应向识别人提供暗示。如果鉴定活动明显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且箔的特征不相似,如茅台和二锅头,或者侦查人员有明显嫌疑,鉴定活动的证人不属于不合格,往往会因调查活动不当而导致证据不合格。有事吗。在搜查活动方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抽样检查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对与毒品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员进行调查。犯罪案件。查询、检查或搜查,及时、准确地发现、固定、提取、收集药品等物证、内外包装痕迹、生物样本等,依法扣押。” 如果侦查人员发现修复提取时间过长,将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无法充分证明涉案毒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在刘桂平贩毒案中,办案人员在查获疑似毒品后,并没有当场提取包装,当时是亲自将疑似毒品放回涉案车内,将车开回原处。 21小时后到办案中心。搜查和打包是在第二天下午进行的,调查活动明显不规范。
03
关注证据的动态变化
物证、书证等物证失真的主要风险在于收集、保管、鉴定等环节是否发生变化或损坏。因为采集、存储、鉴定的连接过程是动态的,如果中间有空隙或者无法固定或记录,就会导致证据关联不足,证据来源出现问题。在曾经轰动一时的“快播案”中,关键问题之一是被查封的服务器的来源和存储过程是否合法,服务器的内容是否有可能被污染。显然,控辩双方的争议在于证据的动态流动是否会导致证据链断裂。在这种情况下,四名服务器被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四次移交后,期间的扣押、保管、移交是否完整并记录在案,侦查人员动态移交证据是否存在瑕疵。鉴定证据的身份。聂树斌案无罪释放的原因之一是当年被减刑,这也是问题所在。核心物证动态循环为空白。相关侦查人员表示,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衬衫不容易辨认证据审查方法,于是他们将这件衬衫洗了一遍,洗完再让聂树斌辨认。这说明从物证提取到物证鉴定,经历了水洗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记录或证明,存在明显的真空,打破了证据的监管链条,导致核心物证花衫来源不明。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动态证据流动对跨境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有更严格的要求,即控方必须证明从境外获取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和电子数据是完整的,没有被污染。. 电子数据监管链的完整性更多地依赖于电子数据的识别。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起诉案第67号)曾指出,“ 中国驻肯尼亚使馆确认了外方提取物证的具体时间,并将该时间作为认定电子数据无污损的起始时间。对电子数据进行重新评估,不得篡改,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性。” 如果是,则非污染鉴定意见的鉴定起始时间比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时间过长,流通环节过长,无法判断电子数据是否存在在此期间被添加、删除或修改。综上所述,证据的真实性、相关证据的来源和身份的认定,随着实体审判的推进,将越来越成为法庭调查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