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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地区犯罪证据审查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明确跨省“三统一两点”非法集资案件 工作原则是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案查诉、分管维稳工作。关于主办地与协办地之间的证据共享问题,在实践中存在很大障碍,而且由于信息不畅等因素,证据往往不能及时跨省交换。
审查和指导调查的要点
进一步完善证据交流共享机制,协调推进跨区域办案工作。涉及主案嫌疑人的证据,一般由主案所在办案机构收集,在其他地区提供协助。其他地区办案机构需要主案地办案地证明材料的,应当向主案地办案机构提出证据要求,由办案机构提出。主案侦查地应当依法收缴。对于批准逮捕前已经提前介入的案件,省级检察机关可以相互配合,督促当地公安机关与外地公安机关交换证据。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主要督促公安机关交换,必要时也可自行取得。
(二)犯罪意图证据审查
有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辩称不知道犯罪,特别是涉案公司的非核心人员(如员工、行政人员等)经常辩称不知道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如何处理?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金融相关业务经历、专业背景、就业状况、培训经历、曾任职单位、是否因从事此类活动受到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法律规定逃避监管。对于下层或边缘职位,其主观认识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一是其主要职权是否涉及与募资参与者的联系、资金流向等关键环节;二是主观上是否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可以推定为非法。从事行政职务、一般职务等不属于非法集资链条中的关键职务,级别较低,只领取固定工资,并接受上级指示开展工作的人员,谨慎从事确定他们是主观的和知道的;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派参与作案,但工作时间短,单位内作案程度低,没有相关专业经验或专业背景。被视为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区分“主观认识”的时间节点。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前期只参与了相关事宜,并未直接参与融资,因此不知道该公司前期的非法集资行为。
审查和指导调查的要点
1.审核犯罪嫌疑人、共犯的供述和相关业务人员的证言,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工作时间、职务、职责范围、募集资金数额、薪酬构成、总工资、利润、资金、货物去向、对公司经营资质、商业模式、资金来源、募集资金总额、返利、资金去向、投资项目、债权债务等的了解程度。
2.查看犯罪嫌疑人的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结合供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涉案情况。
3.审核募捐参与者的证言,鉴定笔录,核实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包括线上线下接触、合同签订、金融交易等。
4.审核各类会议纪要、纪要、视听资料、相关工作制度、业务培训文件、各类合同、协议、宣传资料、视听资料等,并结合证人证言及同伙核实是否参与组织、策划、参与签约、宣传、游说储户等活动。
(三)关于“违法”的证据审查
“违法”是指犯罪主体的资格。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移送的案件材料往往只有工商营业执照,缺乏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是否批准的证据。二是容易将在金融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等同于以合法经营形式非法集资的特定金融资格。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根据2014年8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没有审批问题。从事吸收资金等特定金融业务的资格。对于此类案件,要重点审视其行为性质,把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防范以合法私募名义非法集资。根据上述文件,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合格投资者对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这可以作为判断“合法性”的参考因素。对募集资金参与者的资格完全不审查,公开吸收资金,并在不特定群体面前承诺保证本息的行为,应视为非法募集资金。
审查和指导调查的要点
1.审核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证据审查方法,了解成立时间、股东构成、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组织架构、人员结构,核实是否合法,是否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用途,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审核相关行政监管单位的证明材料,核实涉案公司是否已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由于犯罪嫌疑人最清楚涉案公司是否具备资质,提供线索的义务就更大了。合理。
3.审核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和公司账户,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同谋和员工的证言,核实账户是否混账,是否形成资金池。
4.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张的合法金融业务,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和经营方式。应特别注意其中几种特殊情况。一是以私募基金形式募集资金。核实是否按规定登记备案,是否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证据审查方法,是否履行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审查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义务,是否设定最低投资额100万元,是否对投资者作出投资风险提示,是否承诺偿还本息。二是以股权众筹形式非法集资。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备案登记,是否从事自筹资金业务或融资关联方,是否为募集资金设立专户,是否进行必要的审计。投融资方。是否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提示,是否公开或变相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是否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流失或最低收益,是否同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众筹平台是否为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是否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共场所发布融资信息。三是以P2P名义非法集资,重点核查是否从事自筹资金业务,是否参与借贷双方的交易,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是否将债权转让所得资金划拨给出借人。 ,或将债权转让取得的资金出借以形成新的债权,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或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是否成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是否将借出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是否履行审核义务,禁止借款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四)关于“引诱”的证据审查
“激励”是指犯罪主体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或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支付回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存款,而存款的本质是保本。因此,对“激励”的分析应着重于“还本付息”。同时,不能机械地理解,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没有风险,也应该认为是有诱惑力,但使用夸张的言辞或片面的宣传,意味着一般募资参与者做出了无风险预判。您可以参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并于7月15日实施的《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以下行为:(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流失,或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期收益”、“预期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单方面推销资金,非法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规避风险”、“保证”、“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筹款参与者做出风险判断。
审查和指导调查的要点
1.查看筹款书面协议。验证是否有风险协议。书面协议存在风险的,需要进一步审查犯罪嫌疑人、共犯的供述、员工证言、投资参与人的证言,核实其是否口头承诺以金钱、实物、股权、等一段时间内。本息或还款。
2.查看公司宣传单、网站标语等其他客观证据,验证承诺还本付息是否足以让公众误认为没有风险。
3.审核犯罪嫌疑人、共犯的供述、公司员工的证言,核实公司宣传语是否意味着还本付息。
4.审查募集资金参与人的证言,核实被引资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违法集资前审查过募集资金参与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募资,是否对募资参与者做过什么。风险提示。
5.有担保公司的,审核公司营业执照,询问直接责任人员和涉案公司董事,核实担保公司股东构成以及它是否实际由与所涉公司相同的人或同一组人控制。
(五)论“社会性”的证据审查
“社会”是指非法集资应面向公众,不是社会的特定对象。为特定目的向亲友或单位吸收资金,吸收公众存款不违法。重点可以是检查公司传播信息的程度。要注意以职工投资就业为名,非法吸收不特定人员资金的形式。我们认为,投资是进入的先决条件,不签订合同、不工作、同意定期支付固定工资的,在本质上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劳动人事关系。它们是变相的利息支付,符合“社会性”的特点。还有一些筹款参与者是员工。加入公司后,吸引亲友前来投资。由于涉案公司对吸收资金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如果这个群体不是近亲,也是不明确的对象,符合“社会”的特点。
审查和指导调查的要点
1.审核募集资金参与人的身份信息,与涉案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根据犯罪嫌疑人、共犯的供述,核实其是否为亲属、朋友或单位内部人员,以及筹款参与者的证词。
2.审核犯罪嫌疑人、共犯的供述、员工证言,核实公司主要传播新闻的范围、宣传渠道和实际操作情况。
3.审核募集资金参与人的证言,核实获取投资信息的方式、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
4.查阅其他客观证据,核实涉案公司或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微信平台、公司传单、公司网页等公共渠道进行信息公开,相关电子聊天记录是否反映了针对未指明的公开人等。
(六)集资诈骗非法占有证据审查
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对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提出了六项标准,以及如何准确应用,主要问题如下:
1.“募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认定。对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定义,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应该是有实际利润输出的投资项目,不仅包括产业项目,还包括金融领域的资本项目、银行融资等。不能算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同时,本司法解释不考虑公司偿还本息、佣金、公司对员工的馈赠等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
2.如何判断“明显不相称”。在实践中,有学者提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我们认为可以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指导方针,但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判断。比如投资“水厂”的非法集资案,以投资“水厂”的名义募集资金1.7亿元,但实际投资的“水厂”却是才1500万多元。不到1/10,但仍应视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获取投资项目收益为由非法集资的,如经核实项目为虚假,应视情况判断:(1)实际推广的是A项目,最后投资是B项目,实际投资也是,如果没有明显的不相称,不宜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2)其实公开了多个项目A、B、C,但只投资了A项目,但A项目的投资回报不能只覆盖A项目 如果本息还款可以覆盖其他项目,不宜假设你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偿还。
3.对“挥霍募款,募款不归”中的“挥霍”的理解。个人奢侈品大幅高于行业水平的大额奖励、礼品、支出应理解为“消费”,对资金使用的决定极不负责任或挥霍无度,造成资金缺口较大。原则上也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募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对于赌博、贩毒、色情、恐怖主义等,明显是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设立的P2P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需要检查其是否知晓非法平台。
5. 认定“隐匿或销毁账户,或进行虚假破产或破产以逃避资金返还”。在某些情况下,高管在公司资金链断裂或公司运营期间出于各种目的销毁大量合同或财务账户,例如逃避法律责任。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公司不存在虚假项目,且资金去向也清楚,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仅凭本项不能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审查和指导调查的要点
1.审核投资合同、宣传资料、培训内容等与实施非法集资整体行为模式有关的证据,核实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
2.审核资金交易记录、账簿和会计凭证、公示资料等证据,核实资金使用成本(包括利息和佣金等)、资金决策过程、吸收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投资的实际运作、财产转让等证明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的盈利能力、偿还本息资金的主要来源、负债,以及是否存在虚构业绩等虚假宣传行为等证明有回报能力的情况。
3.对法务会计鉴定进行审核,必要时指导鉴定方向,根据核实犯罪事实的需要提出重点鉴定事项,确保法务会计鉴定意见与构成事实的关联性证明,并核实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募集资金是否随意浪费、资金缺口等。
(七)单位犯罪证据审查
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如果它成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当然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涉案公司除非法集资业务外,还有其他合法的生产活动,或者前期属于合法经营,后期开展非法集资业务。要区分是否主要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三是犯罪活动虽由单位决策实施,但违法所得为个人所有,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四是分支机构问责。分支机构参与非法集资,其违法所得全部或者部分归分支机构所有或者控制的,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分支机构的有关人员是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分公司的“直接负责人”或“其他”。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所得完全由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拥有和控制,则上级单位(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构成单位犯罪,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可视为“其他直接上级单位的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和指导调查的要点
1.审核公司的决策、管理、考核等相关文件、OA系统等电子数据、资金交易记录等证据,核实犯罪活动是否由单位决定实施。
2.审查犯罪嫌疑人、共犯的供述和员工证言,了解公司的组织架构、运作情况等,核实单位员工是否按照上级决定进行了具体的犯罪活动单位。
3.审核公司账目、审计鉴定报告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共犯的供述,核实收入是否为单位所有,区分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是否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八)犯罪数额证据审查
由于犯罪嫌疑人要对其实际参与的全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作用进行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较多、层次结构复杂的案件,可编制涉案人员层次表、公司整体架构、部门架构图、业务流程图、筹资参与人统计表,明确各犯罪级别对应的犯罪金额. 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重复投资金额要累计计算。每期投资结束后,投资者应使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每期投资结束后返还的本金和利息)进行重复投资,重复投资金额累计计算,但说明重复投资金额。二是这两类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投入的资金数额,以及记入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资金,但实际未参与吸收,未从中获得任何形式的利益的,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但所涉金额仍应计入相应上一级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的吸收金额。认定“近亲属”,建议适用民法上“近亲属”的范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三是不得将募捐人的证言作为确定犯罪数额的必要条件。如果因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收集到所有募集资金参与人的口头证据,可以将已收集到的募集资金参与人口头证据结合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依法收集、核验的会议凭证和会计账簿。 、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全面识别非法集资对象数量和吸纳资金数额。四、负责或者从事行政管理、财务会计、技术服务等辅助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参与的犯罪数额确定,但根据犯罪情节,可以依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确定主犯、从犯,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审查和指导调查的要点
1.审核犯罪嫌疑人、共犯、员工证言,核实涉案公司的总体架构、部门结构、人员层次、业务流程,明确每个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犯罪嫌疑人。
2.查看存储在主体自身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并验证交易对手信息。
3.审核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支付记录、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募资参与人证言等,综合查明非法募资数量目标和吸收的资金数额。
(九)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审查
主要需要区分共同犯罪的主从。在组织中起主导作用的总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认定为整个案件的主犯,其他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带领团队的一般业务经理和具体实施资金吸纳的员工,如果他们没有实际控制资金,在整个公司的运营模式中只起很小的作用,也应该在整体层面认定为共犯。鉴于利益相关者型经济犯罪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对于不主动返还赔偿金的主犯和共犯,原则上一般不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但为尽量减少募捐参与者的实际损失,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返还违法所得、诚恳认罪悔过的,不得逮捕,不妨碍进一步调查取证。收藏。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严重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审查和指导调查的要点
1.审查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依法区分主从。
2.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审查,依法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核实是否存在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动归还赃物和赔偿。
3.审核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核实其是初犯还是偶犯,对累犯或已收受过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类似行为的行政处罚。
4. the of the whole case to there are at large, and such as on bail trial may lead to risks such as and of that the of the .
5. the ’s for gains, the money and goods are in line with the they bear, and the loss of the fund- can 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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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 the of goods and from place to place. In , there is a lot of over the : who have not been for can be asked to the money and be on the , and for that less and wages the can and his that this , such as real , or large , etc.; for those who only wages , , and fees, can they ask for their wages to be , etc. and a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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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of the , the of the money and in the case and , guide the , urge the to a plan, and clear the of crime in a .
2。 the of fund- and other , and clues about the of the money and goods in the case.
3. the , bank , fixed and other , and the that can be to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