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倒计时
- 今日已经过去小时
- 这周已经过去天
- 本月已经过去天
- 今年已经过去个月
记者从国家禁毒办获悉,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毒品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修改《禁毒检测办法》的决定》。其中,前者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后者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药物滥用检测程序办法》的修订自1月1日起实施吸毒成瘾的认定方法, 2010年和2011年4月1日实施的《药物成瘾判定办法》体现了在理念和技术双重推动下的药物使用检测程序和方法进一步完善。那么,这两项规定具体修改在哪里,对基层警察执法有何影响?
扩大立法来源
本次修订增加了《戒毒条例》作为《药物滥用检测程序条例》和《药物成瘾判定办法》的立法渊源。
药物使用检测涉及公民的私人权利与国家控制药物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平衡,规范药物使用检测工作,首先是法律来源的合法性和授权立法的来源。《药物滥用检测程序条例》和《药物成瘾认定办法》颁布时,《戒毒条例》尚未制定,《药物滥用条例》具有为《药物滥用检验程序规定》和《药物成瘾判定办法》的上法,可以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第四条第二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学院副教授鲍涵告诉记者,“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为遏制吸毒人员和进一步采取不同层级的行政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前者用于规定程序性事项,后者是实体规范。《药物滥用检测程序条例》和《药物成瘾判定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其立法原则,即“规范药物滥用检测工作”。公安机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吸毒”成瘾鉴定工作,科学鉴定吸毒人员,依法为吸毒人员提供戒毒措施和戒毒治疗。”
体现技术和理念的进步
两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体现了应用过程中经验的积累、技术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检测技术的修订、检测材料的保存和检测时限。《药物滥用检测办法》第六条增加了唾液作为检测样品,第八条第二款将检测材料的保存条件由原来的“低温条件”扩大为“适宜条件”,改变了保存条件。检验材料期限由“两个”月延长至“六个月”,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将实验室检测和复验期限从“五天”缩短为“三天”。
据鲍汉介绍,相关修订反映了当前吸毒检测技术进步的影响。增加新的侦查手段,扩大侦查保全范围,延长保全时间,缩短侦查时间,既可以提高侦查效率,又可以节省公安机关办案资源。同时,也起到了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作用。例如,延长检验材料的保存期限,不仅是现有技术可以达到的目标,而且可以保证检验材料在较长时间内能够被相关人员质疑或重新检验。
国家禁毒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检验材料的保管期限改为六个月,主要是为了应对诉讼期限。据了解,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或者应该知道已经进行了行政程序。自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修订中,对吸毒成瘾的定义明显不同。第二条将“指吸毒者反复吸毒引起的慢性复发性脑病。强迫性吸毒和吸毒,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和社会功能损害”修改为“常伴有不同程度地损害个人健康和社会功能”。对此,鲍汉解释说:“这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对立法的影响。修订前,认定吸毒成瘾需要同时满足“病理现象”、“身体伤害”和“社会危害”三要素。然而,近年来,一些新兴药物不断出现,其对人体的作用与以往药物大相径庭。因此,将这三个条件作为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往往会导致沉迷于吸毒。因此,本次修订以“病理现象”为认定吸毒成瘾的首要条件,以“身体损害”和“社会危害”为选择性适用标准,体现了行政干预吸毒行为的新形势。必要的。” 因此,本次修订以“病理现象”为认定吸毒成瘾的首要条件,以“身体损害”和“社会危害”为选择性适用标准,体现了行政干预吸毒行为的新形势。必要的。” 因此,本次修订以“病理现象”为认定吸毒成瘾的首要条件,以“身体损害”和“社会危害”为选择性适用标准,体现了行政干预吸毒行为的新形势。必要的。”
与《药物滥用检测程序规定》相一致,《药物成瘾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将“人体生物样本”修改为“血液、尿液、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 ”。已提炼并用作测试对象;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增加了“人发样本中检出的药物成分”作为确定吸毒成瘾的标准。以往的成瘾鉴定标准不涉及毛发检测,但现在的技术已经可以通过毛发检测识别出有“吸毒史”的吸毒人员,同时进行吸毒鉴定,进一步体现了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对监管的影响。
此外,根据卫生部2012年制定的《氯胺酮成瘾诊疗指南》,修订后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在毒品种类和成瘾认定标准中增加了氯胺酮,扩大毒瘾认定范围。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吸毒检测是国家认定涉毒嫌疑人是否有吸毒行为的重要程序。2010年《药物滥用检测程序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直接决定的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和“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实验室复查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案件办理程序》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除外。公安机关“或其他违法检测案件”。在本次修订中,上述费用主体由公安机关调整吸毒成瘾的认定方法,不附加排除条件。公民将不承担任何药物滥用检测费用。
鲍汉认为,“之前的规定实际上不符合行政法所坚持的高效便捷的原则,在行政行为的实施中,特别是在药品使用检验等强制性或责任规范中,不应附加额外的内容。”增加了对方的义务。本次修订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尊重,体现了规范层面的相当程度的进步。
在修订《吸毒成瘾行为认定办法》时,将第八条第二项“有证据证明其注射吸毒或者两种以上毒品同时使用”改为“有使用注射剂的证据。使用药物或至少3次累计使用两种以上药物”是确定“严重吸毒成瘾”的标准。此次修订将“多次”改为“至少三次”,既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吸毒认定中的执法依据,也相对限制了认定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通过将“两种或多种类型”更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