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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宁中队接到报警,在江宁区桐井区复兴街路段,一辆汽车撞死一只小狗。当晚,中队民警马某赶到现场处理。经现场勘查,查阅社交公开视频,认定狗主人戴女士是在遛狗时不拴狗绳,事故由她负全部责任。
戴女士认为交警认定她全权负责并赔偿修车费用是不公平的。9月19日,戴女士拨打12345便民热线,对交警的责任认定表示不服。她认为交警没有注意到汽车撞到狗的事实,要求交警改判汽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相关规定显示,“车辆与宠物狗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翻车、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宠物狗等人员伤亡的,按交通事故处理;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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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事故中,如因宠物狗的放养或牵引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事故主人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带狗出门的,应当给狗贴上标签,用狗链拴住狗未拴绳被车撞死犬主负全责,狗的长度不得超过狗链不得超过1.5米。有能力的人带领,遵守交通法规狗未拴绳被车撞死犬主负全责,主动避开行人和车辆。”
戴女士没有给小狗牵绳,也没有履行看护义务,导致小狗在马路上乱跑,干扰其他正常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作为狗主人,戴女士应对所有事故负责。责任。
据悉,涉事车主并未要求戴女士赔偿车辆相应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