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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的主体应合法吗?!

阿立指南 生活指南 2022-09-29 17:09:39 479 0

一、人民警察认定吸毒人员为吸毒人员的资格问题

对吸毒人员的吸毒认定,其主体、权限、内容、程序、责任等均应合法。因此,确定吸毒主体应该是合法的。

根据《吸毒行为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负责公安机关吸毒行为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二级警务以上警衔,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验;(二)通过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通过了评估。

不要小看以上两个条件!!!

首先,二级警官以上的军衔,二级警官的概念是什么?也就是说,只有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才能拥有二级警级以上警衔,辅警和文职人员不具备考核警衔的资格。当然,获得警衔的程序和渠道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军衔条例》第七条,一级警察军衔为二级警察。根据《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凡录用、调动的人民警察,凡经培训合格的,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人民警察警察职衔第一次考核标准》授予相应的警务人员。的警衔。首次授予职称的时间为人民警察职责确定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工作人员。行政机构,其工资和福利由国家财政承担。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和人民的公职人员。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和职级相适应的职称和职级。也就是说,公务员的编制是担任人民警察的前提。

二、有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验。相关执法工作经验应在涉案执法部门禁毒、禁毒部门工作两年,不得在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工作两年。因此,对于具体的鉴定工作,要对被鉴定人员在部门内的具体工作时间进行审核。

省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培训并通过考核。目前,只有少数省(直辖市)出台了与毒瘾鉴定人员相关的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等制度,但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尚未出台相应制度。您是否通过了省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导致高度合理怀疑。实践中,很多地区地级公安机关组织培训、颁发资格证书,显然不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在强制戒毒案件中,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吸毒认定的吸毒成瘾的认定方法,警衔(身份)、任期、认定资格和取得认定资格应当进行审查和识别。

二、关于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人员为吸毒人员的医师资格

根据《吸毒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的,应当认定吸毒人员;因技术原因难以鉴别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鉴别。对于委托的戒毒康复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也有严格的规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承担吸毒成瘾鉴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第十二条 承担毒瘾鉴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毒瘾鉴定工作。第十三条 戒毒医疗机构的成瘾认定,应当由负责成瘾认定的两名医师进行。第十四条:

上述三个条件仍需详细分析明确:

首先,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的戒毒康复医疗机构应当是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即相关目录制定戒毒医疗机构。选择并提取机构进行调试。

下同)指定机构全日制培训3个月以上,并通过考核;(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资质更严格。

再次,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这三年应该是不间断的。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根据《临床医学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方法,可取得中级(主治医师)以上资格。

具体而言: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师、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和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资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卫生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临床医学中级资格考试。卫生部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和命题,设立全国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试卷,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方法,制定资格标准。人事部负责考试大纲和试题的审批,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指导资格标准的确定。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了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由人事部门印制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门和卫生部印制。出具证书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中级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三)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专业精神;(四)实施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必须取得培训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7年。(二)获得医学专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6年。(三)获得医学学士学位,从事医师工作4年。(四)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博士2年。(五)获得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

综上所述,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从事戒毒工作满三年;同时,还应是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并具有精神卫生从业范围的人员,或目前从事戒毒康复医疗服务且执业范围在精神卫生专业以外的医师. 3年,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全日制培训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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