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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被车门夹住被车轮碾压致死,只因他做了这件事

阿立指南 实时热点 2022-09-30 08:09:02 605 0

6月3日,江西鹰潭一名78岁的杨姓男子下车时,被一扇紧闭的车门夹住,随后被启动车辆接管,被车轮压死,造成严重后果。受伤。他最终死于医院。

此后,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公交车司机于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造成交通事故罪的责任。但老人家属及其律师认为,司机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主张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判刑。

11月10日,该案在月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但法院未当庭宣判。12月9日,月湖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事故罪成立,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老人家属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满,将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老人被车门夹住跌落车底,两次被公交车碾过

老人的儿子闫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公交车启动太快碾压下车老人,今年6月3日上午,他78岁的母亲在涉事下车时,右脚还踩在公交车踏板上,车辆关闭启动,造成老人的右脚和右手。被困在一扇门里,然后被移动的车辆运走。当时站台上的乘客见状后大声喊叫,提醒司机停车,其中一名女乘客试图将老人拉上去,但没有成功。站台上的徐先生见状,立即跟车跑了起来,大喊“出事了”,并试图叫司机停车。

闫先生说,老人被打倒后,司机可能已经意识到不对劲了。“停了大概3秒左右,然后车子又发动了,慢慢地往前开了大概三四米。” 随后,司机下车查看。闫先生说,公交车第一次启动时,刚好压到老人的脚踝;公交车第二次启动时,车轮碾过老人的右腿、右胯部和右手,老人受重伤,流血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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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

目睹了事发全过程的徐先生告诉记者,老人被大巴接管后,急忙跑到大巴前门,一边大喊一边示意司机停车。“司机可能一开始以为我想上车,所以没有马上停车,后来我想抢车,司机拦车下车。” 徐先生说,司机见老人伤势严重,便下了车。下车后,他上前指责司机疏忽大意。

据闫先生向记者描述的车载监控视频:早上7时18分,老人下车时,车子在后门关上之前就已经启动了。此时,老者还站着。在公共汽车的第二个踏板上。当老人左脚踏上月台时,车速加快,同时车门关上,夹住了老人的右脚。老人随后被带下,站台上的一些路人朝着老人摔倒的方向跑去。车门关上三秒后,公交车停了下来,后门打开,站台上的一名男子朝公交车前门跑去。约3秒后,后门打开,巴士再次启动,缓慢行驶约3秒后,

监控录像还显示,司机将车停好后,从前门跑下车查看;几秒后,他从前门上车,回到驾驶室做一些操作;然后再次从前门下车,经过后门,查看了车尾。过了一会,有人喊道:“快拨110!” 司机从后门上车,跑回驾驶室,拿出手机,一边打电话,一边从前门下车。

闫先生告诉记者,肇事司机在事发后第二天的供词中称,他听到有人在外面大喊“发生了什么事”,然后“靠边停车”。闫先生认为,公交车刚刚离开站台,离路边很近,不需要也不需要“靠边停车”。

此外,闫先生还认为,司机的行为耽误了救援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我妈妈流了很多血,但她并没有死去。我爸爸悲痛欲绝地坐在路边,但司机从来没有上前帮忙,也没有问过问题。”

闫先生告诉记者,监控录像显示,7时19分,司机从驾驶室拿出手机,在前门下车。从监控录像中,可以听到司机拨打110和120的声音。之后,直到7点39分救护车开走,司机一直站在公交车的前门呼叫。

另一名目击者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时,她看到有人躺在车底,上前帮忙。老人神志清醒,可以说话了。林女士得知有人叫了救护车后,向老人要了孩子的电话,后来得知老人说的其实是自己的电话号码。

“当时,大家都觉得救护车好久没来了,很着急,”林女士说。救护车赶到后,林女士听到急救人员称,由于老人伤势过重,无法抢救中医院的条件,老人随后被送往908医院抢救。

据了解,事故现场距离鹰潭中医院500多米。中医院救护车于7时36分抵达现场。伤者最终被送往距离事故现场1000多米的解放军第908医院。

闫先生提供的解放军第908医院急诊科抢救记录显示,老人被送院时,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多处受伤,右肢和右侧开放性损伤”。下肢;卧床颅脑损伤,右侧多处肋骨骨折。" 最终,老人因抢救无效死在医院。

公交公司称,车辆再次启动是因为司机“惊慌失措后操作错误”

针对上述案件,鹰潭市交管所负责人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视频中呈现的情况,公交车司机不可能有造成伤害。但事发时,司机并没有第一时间看到事故发生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属于严重的操作失误。

鹰潭客车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也能理解家属的感受,知道这是一个难以逾越的坎。” 但对方也认为,司机和老人没有恩怨,没有恩怨,“怎么可能是故意伤害?是交通事故。”

对于当时车辆的重启,该负责人表示,是因为司机出现了恐慌性操作失误,导致车子“打滑”。负责人说,司机听到有人喊出事后公交车启动太快碾压下车老人,急忙拉下手刹跑出车外。由于当时手刹还没有到位,她随后回到车上拉了手刹。

该负责人还表示,事发后,公交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事发当天下午,公司领导到家属家中吊唁和道歉,尽最大努力满足家属的要求。“就事实和责任而言,经国家政府部门认定后,将通过法律途径作出判决,这不是我的决定。”

据他介绍,以往公司司机一般在遇到事故、纠纷等突发事件后,会立即拨打110或120,然后联系公司负责人。这也是公司对员工的要求。此外,公司每月召开两次安全教育会议,要求司机参加。

法院对肇事司机一审定罪,司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一审,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未按照操作规程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被告人于某负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以造成交通事故罪追究其责任。事故发生后,于某拨打了110、120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考虑到司机自首,属于初犯,认罪认罚。宣判建议,应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但严先生及其律师认为,现场有路人、交警和监控,司机没有逃跑的可能,自首行为不成立。

闫先生及其他遇难者家属认为,司机在得知发生事故后再次启动车辆,表现冷漠、冷漠。结合视频监控和目击者证词等证据,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导致死亡。

原告律师指出,公交车两次碾压老人,第二次导致老人重伤死亡。司机第一次停车时,本应意识到发生了事故,但没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而是重新启动车辆,任由事故损害结果扩大。因此,第二次碾压行为构成故意犯罪,应予严惩​​。律师认为,第一次碾压侵犯的合法权益是道路交通安全利益,二次碾压侵犯的合法利益是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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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

12月9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于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无异议。

12日,闫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受害人家属及律师不服一审判决,将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外律师:比故意犯罪更符合过失犯罪

北京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基于上述案件,无法确定被告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赵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和死者没有任何委屈。司机在行驶中以正常速度行驶,经提醒后向单位报告,报警并拨打120救援,符合人们的一般认知规律。无法确定司机故意发动公交车碾过死者,明知死者在车下,希望或故意让死者死去。

河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傅健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案情,公交车司机在乘客完全下车前关门启动车辆,导致老人被压倒在地。认真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过失行为属于过失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过失行为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应认定为造成交通事故罪。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张斌耀律师也认为,本案司法机关定性不存在重大问题。“本案更符合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造成交通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驾驶人的主观故意。”

红星新闻记者 潘俊文 实习记者 王雨辰

张迅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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